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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四、研究员
  1.承担国家和院、所的重大科研项目,或独立从事某一课题的研究,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提交3-5万字有较高学术价值或有较大实践意义的论文或阶段性成果。若干年内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
  2.担任重点科研项目的学术领导,主持本学科重要领域的研究工作。
  3.培养科研人才,根据需要,指导博士研究生。
  4.承担院(所)交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其他工作。

第四章 评审聘任办法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研究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推荐,由所长提名,报院评审通过,院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职务限额,在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进行聘任,并颁发聘书。
  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研究所评审通过,由所长聘任,并颁发聘书。
  任职期满,需继续聘任原职务,其任职资格,一般可不再进行审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对研究人员任职资格的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获全体学术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赞同票者方取得任职资格。
 第十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实行任期制,不是终身职务,只在本院有效。聘期一般为1-3年。
  聘期届满,院长、所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续聘或者停聘;研究人员可以继续应聘,也可以不应聘。
  任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中止聘约,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停聘、辞聘,应在三个月前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经常性的、科学的考核制度和业务考绩档案,并以此作为选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只适用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研究所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特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院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院人事教育局。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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