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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科研工作的岗位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是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任务的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研究职务的结构比例,由院统一核定。各级职务有明确的职责、限额和任期。
 第三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定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专心致志于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积极承担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五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研究实习员
  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经过一年以上试用考察,表明:
  1.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初步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和进行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法。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二、助理研究员
  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研究实习员二年左右;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担任研究实习员二至三年,表明;
  1.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能够独立进行研究工作,写出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阅读、翻译本专业的书刊。
  三、副研究员
  担任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职务二年以上,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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