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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
 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86]银发字第64号)


  为了支持横向经济联合,搞好资金融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横向经济联合的资金筹措
  (一)企业和单位可以用原有厂房、设备和技术、专利、商标等折价投资,这部分投资人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指标。
  (二)经济联合组织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要受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
  (三)在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内, 专业银行可以跨专业、跨地区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也可以跨专业、跨地区组织银团贷款。售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所辖的投资公司可以跨地区对联合组织发放委托贷款和投资。企业和单位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向经济联合组织投资。
  (四)经济联合组织可根据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向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可择优扶植的前提下,优先经济联合组织发放贷款。企业进行横向联合,要按规定安排30%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并不得用自有流动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二、经济联合组织在银行的开户
  (一)统一核算的经漳联合组,可按规定在有关专业银行开立结算存款户。跨地区、跨部门的经济联合组织,其主体企业原在哪家银行开户,还在哪家银行开户;经济联合组织所在地只有一家专业银行的,其开户可不受专业银行现行分工的限制;其他情况可由有关人民银行协调确定开户行。经济联合组织,不得在多家银行同时开户。
  (二)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其成员原在哪家银行开户,还在哪家银行开户。
 三、逐步建立资金市场,支持横向经济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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