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发布日期:年月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12日)废止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
 (1986年3月27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各高级陆军学校政治部保卫部,各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精神,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对条例中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通知如下:

(一) 军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遗弃伤员案(第十五条);
 2. 虐待俘虏案(第二十一条)。

(二) 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武器装备肇事案(第三条);
 2.泄漏、遗失军事机密案(第四条第一、二款);
 3.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案(第五条);
 4.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八条);
 5.虐待部属案(第九条);
 6.违抗命令案(第十七条);
 7.假传军令案(第十八条);
 8.军事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三) 保卫部门负责侦查下列案件:

 1.为敌人或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案(第四条第三款);
 2.逃离部队案(第六条);
 3.偷越国(边)境外逃案(第七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