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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科学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在下达资助课题时,通知课题承担者和所在单位,并抄告其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将资助课题纳入各自的研究工作计划,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课题承担者应服从本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者,在接到课题批准通知书后,应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工作。对批准内容有不同意见,应在两个月内报告气象基金评审组,经评审组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资助课题的经费管理,原则上一次核定,分期拨款,节余留用,超支不补。分年度用款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年终节余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资助课题的经费拨至承担者所在单位,由该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单独立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遵守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课题承担者有权在批准的计划和经费预算内支配使用。
  课题申请者所在单位可以收取用于科研课题本身的管理费,但不能超出该拨款总额的3%。
 第十六条 气象科学基金,主要用于计算费、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费、野外考察费、小额专用仪器费、临时工工资、有关科研差旅费等。不得作为土建费、修缮费和公务费;人员的工资、辅助工资和劳保福利费;出国考察等。
 第十七条 气象科学基金的使用情况,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年度编报会计报表,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研究工作全部完成后,要编报研究课题总决算,报送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核销。剩余经费一般不少于50%,优先用于气象科学基金承担者主持的其它课题,其余部份上交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用于支持其他项目,原所用专用仪器等留给所在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气象科学基金课题因故撤销或停止执行时,应将剩余经费如数交回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

第四章 科研成果管理、评议、奖励

 第十九条 气象科学基金资助课题研究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整理出完整的数据、图纸及资料,写出研究总结报告并附上有关学术报告和论文,上报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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