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气象科学基金,主要来自国家科委拨给的科技三项补助费和机关团体、个人的捐助。在“七五”期间,国家气象局从国家计委拨来的科技三项补助费中提出一定比例用于气象科学基金。
第二章 气象科学基金的课题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一般每两年发布1次气象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申请者可以根据项目指南中提出的目标、要求选题申请。同时亦可以根据气象科学发展的动向,自行选题申请。
每个课题延续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第七条 气象科学基金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随时申请,定期审批的办法。
气象科学基金的申请者必须是工程师、助研、讲师及其以上的科技人员。初级青年气象科技人员申请者须由两名副研、高级工程师、副教授或以上人员推荐。
课题申请者必须是真正主持研究工作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由不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挂名。
第八条 凡申请气象科学基金者,均应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内容要填全,表达要明确、严谨、扼要。所填内容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受理。
申请书一式十份直接向该项评审组办事机构申请。
第九条 课题申请书由有关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受理,申请者应于每年8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的课题申请书,评审组根据需要组织同行评议。同时评议由评审组邀请3-5名工程师(或相当工程师水平)或以上的科技人员,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作出书面评议。同行评议名单要严格保密。
在同行评议与初审的基础上,由气象基金项目评审组判定是否资助,以及资助总额和年度分配额。
第十条 气象科学基金课题根据下列标准进行评选。
科学性:审度课题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的合理性,评估预计成果的水平和科学价值。
实用性:审度预期科技成果转化为气象业务应用的可能性及其可能带来的实际效益。
可行性:审度项目承担者的素质和水平,所在单位可提供的条件,有无完成任务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为了有利于促进边远地区科学事业的发展,在基本条件相同下,对于边远地区的科技工作者申请的课题要优先予以考虑。同时,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协作,以充分发掘我国气象科学技术发展潜力,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的交流的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