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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科学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气象科学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1986年3月26日)
 (国气科字〔1986〕第012号)


  为贯彻、执行《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体制改革试行方案》,设立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基金,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全国气象部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的发展,加速气象事业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体制改革的试行方案》,从1986年起,对国家气象局气象科研计划中的一部分应用基础性、规律性(包括预报方法)的研究项目试行基金制。为此,设立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基金(以下简称气象科学基金)。
 第二条 气象科学基金是部门基金,主要面向全国气象部门科研、业务、教学单位。气象部门之外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个人也可申请。
 第三条 国家气象局设立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并下设若干个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领导机构,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是气象基金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委员和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的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国家气象局科教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气象科学研究院的科教处。
 第四条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制订和修改基金有关政策和章程;聘任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成员;审定各项目气象科研的“七五”计划,掌握基金的支持方向;听取和审查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审定各项目科研经费额度;发布气象科学基金的项目指南。
  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的主要任务是:拟定本项目“七五”期间计划;拟定气象科学基金的项目指南;评审和批准申请的课题,经费分配;检查课题进度,审理结束课题的验收,上报年度计划和总结;建立、保管课题档案。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的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承办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或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日常事务性工作,建立保管项目和课题档案,以及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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