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案(
刑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
(三)假冒商标案(
刑法第
一百二十七条);
(四)贪污案(
刑法第
一百五十五条);
(五)贿赂案(
刑法第
一百八十五条);
(六)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法纪检察部门负责受理、侦查
刑法中的下列案件: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
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
(二)刑讯逼供案(
刑法第
一百三十六条);
(三)诬告陷害案(
刑法第
一百三十八条);
(四)破坏选举案(
刑法第
一百四十二条);
(五)非法拘禁案(
刑法第
一百四十三条);
(六)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刑法第
一百四十四条);
(七)报复陷害案(
刑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
(八)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
刑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
(九)伪证案(
刑法第
一百四十八条);
(十)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
刑法第
一百四十九条);
(十一)重婚案(
刑法第
一百八十条);
(十二)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
刑法第
一百八十六条);
(十三)玩忽职守案(
刑法第
一百八十七条);
(十四)徇私舞弊案(
刑法第
一百八十八条);
(十五)私放罪犯案(
刑法第
一百九十条);
(十六)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
刑法第
一百九十一条);
(十七)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二、案件分类标准
经济检察、法纪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标准参见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立案标准。
经济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或共同贪污、受贿三万元以上的;个人贪污粮食一万五千公斤或粮票二万五千公斤、共同贪污粮食二万五千公斤或粮票三万五千公斤以上的;
(二)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偷税抗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偷税抗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三)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假冒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三万元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假冒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的;
(四)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在二万元以上的;
(五)县级以上干部犯罪的。
经济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贪污粮食在十万公斤或粮票十五万公斤以上的;
(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四)地级以上干部犯罪的。
领导机关交办的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诈骗犯罪的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罪犯的意见》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如: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三万元以上的;个人诈骗或走私非法获利在一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重大案件。对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对个人诈骗或者走私非法获利个人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特别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