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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失效]

  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予立案。
 五、假冒商标案(刑法一百二十七条
  假冒商标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予立案: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有意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达到下列程度的:
  (1)国营、集体单位假冒商标非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三千元以上的;
  (2)个体工商业者假冒商标非法经营额在三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2.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不足上述数额,但已对他人注册商标信誉造成严重损害,或已给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4.其他假冒商标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
 六、其他
  1.本规定中所说的“以上”含本数在内。
  2.本规定中的各种数额标准,各地应参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也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或降低,但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3.此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上级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
            规定(试行)》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对贪污粮食、粮票的立案标准,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贪污粮食一般是按公斤数计算,但如果公斤数尚未达到标准,而折价款数已超过贪污案的标准(一千元)时,应予立案;
  (2)贪污粮食指标,凡能折算成粮票的,均按贪污粮票的立案标准立案;
  (3)贪污粮食和粮票,均不足各自立案标准,但两项相加已超过贪污粮票的立案标准(二千五百公斤)的,应予立案;
  (4)贪污军用粮票按贪污粮食计算。
 二.在立案标准中,对贪污特定款物只列举了救灾、救济、优抚等款物及党费、团费、会费、赃款赃物、罚没款物等。这是实际办案中经常遇到的几种主要的特定款物。对办案中遇到的其他情况,可比照所列举的几种灵活掌握。
 三、“共同进行贪污犯罪活动的主犯”一款,是指共同犯罪的金额已超过立案标准(一千元),主犯的个人所得虽没有达到一千元,对主犯亦可立案。
 四、“屡教不改”应理解为包括批评教育及党政纪处分。
 五、挪用公款以贪污罪论处的立案标准,应比一般贪污案的数额高一些。具体标准可由各地依据本地实际情况酌情掌握。
 六、在偷税、抗税案立案标准中,国营、集体纳税单位偷、抗税金额占应纳税金额比例的计算:纳税人偷、抗税金额占该纳税人本期应纳同一税种税款总额的比例=该纳税人所偷、抗的本期该税种税款金额÷该纳税人本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100%;
  对同一纳税人同时偷、抗几种税的,其偷、抗税金额占应纳税金额的比例,应分税种计算。其中,只要有一种税的偷、抗税金额和比例达到规定数额的,即应予以立案,且其他税种的偷、抗税金额应一并计入偷、抗税总额;
  对代征、代扣、代缴税款单位应征未征、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税款金额占该单位同期应征、应扣、应缴同种税金额比例的计算,也按上述计算原则办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一百一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一百三十六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对人犯刑讯逼供的;
  2.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恶劣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5.刑讯逼供,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6.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
  7.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诬告陷害案(刑法一百三十八条
  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意图陷害他人(包括犯人),使他人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四、破坏选举案(刑法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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