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发布 国发〔1986〕36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随着对内搞活经济、 对外实行开放方针的贯彻执行,地区、部门之间开始打破封锁,在生产、流通、科技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经济联系有了很大的发展,势头很好。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基础上,企业之间出现了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新事物,已经显示出了很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横向经济联合, 是经济体制改革的
重要内容, 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要求。它促进了资源开发和资金的合理使用,促
进了商品流通和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促进了技术进步和人才的合理交流 ,
促进了经济结构和地区布局的合理化 。横向经济联合。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的客观要求,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趋势,是对条块分割、地区封锁的有力冲击,对于加快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横向经济联合的原则和目标

 一、 企业之间的联合,是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是发展的重点。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扬长避短、行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界限的限制,不受所有制的限制。要积极发展原财料生产与加工企业之间的联合,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位 (包括大专院校) 之间的联合,民用与军工企业之间的联合,工、农、商、贸企业之间的联合,以及铁路、公路、水运、民航企业之间的联营,等等。这些联合,可以是专业化协作,也可以是人才、资源、资金、技术和商品购销等方面的联合。通过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逐步形成新型的经济联合组织,发展一批企业群体或企业集团。
 二、 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 提倡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 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