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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三)负责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基建投资、统配物资设备、事业经费预算的分配和决算的审核。
  (四)指导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和总务工作。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对这些高等学校和部分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这方面的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帮助本地区内各高等学校的总务工作逐步实现社会化。
  (五)组织本地区内各高等学校的校际协作和经验交流 , 进行教育质量的检查与评估。指导和协调高等学校学生在本地区内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
  (六)鼓励本地区各高等学校面向社会办学和跨地区、跨部门联合办学。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下,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在保证投资、经费和人才需求等条件下,统筹组织联合办学的试点 。促进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 、生产等部门的联合与协作。
  (七)管理本地区所属成人高等教育。
 四、扩大高等学校管理权限,增强高等学校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其主要内容是:
  (一)在保护完成国家下达的培养人才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办学,接受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可以提出招生来源计划建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学生, 处理和淘汰不合格的学生。 落实国家下达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制订毕业生分配方案,并向用人单位推荐部分毕业生
  (二)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并在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前提下,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自求平衡”的经费预算管理原则,可以安排使用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事业经费。
  接受委托培养生、自费生,举办干部专修科、函授、夜大学及社会技术服务和咨询取得的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用于发展事业、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
  (三)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设计任务书、总体规划、长远和年度基建计划,在向主管部门实行投资包干的前提下,可以自行择优选择设计施工单位。在保证实现投资效益的前提下,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审定设计文件,调整长远和年度基建计划。包干投资,节余留成使用,超支不补。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根据规定的干部条件、编制和选拨步骤由校长提名报请任免副校长;任免其他各级行政人员;聘任、辞退教师和辞退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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