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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二号)——实施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方式和要求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将其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现将实施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方式和要求公告如下:
 1.中国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由专利权人向其所在地区或所属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提交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副本各一式两份,由专利管理机关提交一份给中国专利局进行备案。
 2.外国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由专利权人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副本,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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