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联系,按照“行业合作、共同发展、部际对话、企业竞争”,“条块合作、统筹安排、部省对话、宏观管理”的方针处理条块与行业之间的关系。
以上改革设想,拟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初步实现。一九八五年,重点抓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企业下放工作,基本上把部属企业分期分批放下去。一九八六年,改革的重点是完善、巩固和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体,探讨研究并逐步转向行业管理,发挥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搞好各级管理机构的调整,并促成其他部门电子企业下放。
(二)
电子工业是科研开发型的新兴工业,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发展非常迅速,产品和生产设备更新换代很快。目前我国电子工业的基础薄弱,老企业长期得不到改造,只有加速电子工业的技术进步,才能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因此,需要国家给予扶持。
1、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建议国家逐步增加对电子工业的投资,对纳入电子工业规划的重点、关键项目,根据情况给予优惠贷款。
2、部分老的骨干企业为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长期未得到较好的改造。为增强其活力,应给予适当照顾,酌情减免其调节税。
3、对于建设与科研生产必需进口的关键元器件、原材料、设备以及零配件所需外汇,请国家继续给予支持。
4、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电子工业和有关材料工业部门,加快发展电子基础元器件与原材料工业,使之逐步减少进口,立足国内。
(三)
为了使电子工业部能够有效地进行行业管理,建议国家赋予电子工业部必要的权限和调节手段。主要是:(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由电子工业部制定统一的电子行业的各项具体方针、政策及经济技术法规。(2)开办新的电子工业企业,应按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征得电子工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工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予以登记注册。(3)基本建设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由电子工业部统筹规划安排,特别是投资和技术密集的项目必须相对集中,要在征得电子工业部同意后才能立项。(4)凡国家用于电子行业的开发基金以及重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投资、贷款指标等,由电子工业部根据发展规划统一申请、下达。(5)参与制定电子企业有关电子产品的税目及税率和用于电子工业不同用途贷款的利率。(6)重要电子产品中,除少数由国家物价局定价外,其余由电子工业部定价。(7)参与核定和调整电子行业固定资产分类及具体折旧年限。(8)参与制定有关电子工业技术引进、产品进出口等方面的方针政策。(9)电子工业部面向全行业后,国务院各部门的电子科研生产单位要纳入电子行业的统筹规划的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