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办理科研事业费
指标划转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
根据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发(1986)12号《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六年起,国务院各部门的科研事业费将由国家科委归口管理。为了做好科研事业费指标划转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事业费中的“科学研究费”,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国家科委的全部科学事业费,自一九八六年起均划转给国家科委统一归口管理。
原不在“科学研究费”科目开支的独立的科学研究机构经费,原则上也应划转。请各部门按附表要求报国家科委同意后,由财政部一并划转。
国防工业部门的“科学研究费”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科学事业费,暂不划交国家科委。
二、各部门科研事业费划转指标,应以一九八五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改革试点而减拨的经费)加上一九八五年因工资改革由财政增拨的经费为基数,连同一九八年指标的增长额度,一并划给国家科委。各主管部门均不得借指标划转之机扣减科研事业费,各科研单位也不应在规定之外,要求多划事业费。具体划转数额,由各主管部门按照附表要求,填写一式五份(送国家科委三份,财政部二份),于四月五日前,报国家科委审查同意后,分批汇总,经财政部审核后办理划转手续。
各部门划转单位的历年滚存预算包干结余数额,一并划转,并应在报表中注明。
三、各部门划交给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事业费,统一使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184“款”。科学事业费的“项”级科目,由国家科委按部门设置。划转手续完成后,中国科学院事业费“款”,中央级科协事业费“项”和各部门事业费中的“科学研究费”项级科目即停止使用。
四、各部门划转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科研事业费,其经费预算作为中央级预算的二级单位,与国家科委发生财务关系,国家科委作为主管单位(即一级单位),统一与财政部发生财务关系。科研事业费划转国家科委统管后,由国家科委编制分部门的预算、决算,并按期向财政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表。一九八五年各部门的事业费(包括科学研究旨)决算,仍按原财务隶属关系,上报财政部审批。国家科委对归口管理的国家预算资金的使用效果统一负责。各部门应指定有关司、局办理科研事业费财务工作,负责管好、用好科研事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