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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五月,被告人郑志刚与郑安章相勾结,通过运城市制药厂职工陈耀东(已免诉)以乡宁县交口医院的名义,从该厂购买一类毒限剧药“咖啡因”五十公斤,高价出售给乡宁等地的群众吸食。郑志刚非法获利一千六百六十二元九角,郑安章非法获利三百一十六元。
  一九八三年五月和八月,被告人刘吉祥先后两次从运城市制药厂购买“安钠咖片”九百瓶(每瓶一百片装),转手卖给被告人孙志民,从中非法获利一百九十八元。孙志民将“安钠咖片”带到万荣和内蒙等地高价出售给群众吸食,非法获利三百五十五元。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被告人王长锁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出售本厂生产的“安钠咖片”三百四十瓶,并将“安钠咖片”列入销售目录。一九八三年春,王又经张水月同意,将库存的八千零三瓶、安钠咖片”销售给群众。
  上列被告人贩卖毒药的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使很多群众吸食毒限剧药成瘾,精神萎靡,无力劳动。万荣县一农民因吸食过量致死。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山西人民检察院运城分院依法提起公诉。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水月身为制药厂厂长,违反国家规定,大量出售毒限剧药,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健康与安全,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贩毒罪,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志刚、郑安章、孙志民、刘吉祥大量贩卖一类毒限剧药,给群众吸食,情节严重,已构成贩毒罪。被告人王长锁擅自出售“安钠咖片”,并将“安钠咖片”列入销售目录,致使大量“安钠咖片”流入社会,情节严重,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照刑法一百七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列各被告人分别判决如下:
  张水月犯贩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郑志刚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三千六百六十二元九角;
  郑安章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一千九百九十元;
  孙志民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一千七百零七元四角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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