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国家出版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
关于严厉打击出版活动的紧急通知
一九八六年三月四日(86)出综字第165号
最近一个时期,社会上滥编滥印书刊情况严重,非法出版活动猖獗,且有发展趋势。这些非法出版活动突出表现在:有的伪称出版、发行、印刷单位,有的假冒正式出版、发行、印刷单位或盗用正式出版社书号,有的用非出版单位署名根本不署名。这类非法出版物大都宣扬打斗、色情、凶杀和封建迷信,对读者特别是青少年读者危害极大。这种非法出版活动,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妨碍社会安定,必须从速查处,坚决取缔。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 制止非法小报、 刊物和书籍等出版物的印刷、发行,刹住滥编、滥印、滥出版的歪风。
二、对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出字(85)第1781号文件规定,没收其全部出版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 同时要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对伪称、假冒出版、发行、印刷单位进行诈骗活动或出版物中有反动、淫秽、荒诞内容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经营图书报刊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非法出版物。如有非法出版物,应主动清理上缴,讲明来源,配合有关部门查清出版者和印制者。对拒绝检查,隐瞒不缴或瞒多缴少、暗中转移的,要没收其全部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各印刷(装订)厂,均不得承印(装订)非法出版物。凡已承接非法出版物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交印的单位或个人,并将成品、半成品和书稿等全部上缴。对故意隐瞒、暗中转移或拒绝检查、屡犯不改的,要没收其全部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收入,并从重处以罚款,直至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当事人及单位主管负责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分别予以政纪、法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