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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

  乙、增加核定股本
 九、亚行核定股本将增加114,000股,每股10,000美元,按一九六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的美元含金量及成色计值。
 十、本决议核定的股本仅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本决议的规定认缴。
 十一、本决议规定增加的核定股本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员资格按照本决议第七段和第八段生效之时方为有效。
                  接受书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审查并核准了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四日通过的《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并鉴于亚行理事会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通过176号决议,决定按照该决议规定的条件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亚行成员。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本国法律接受上述协定和决议;并进一步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上述协定和决议所规定的义务得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吴学谦
                       1986年3月3日于北京

                 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提出了加入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的申请。亚行理事会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通过第176号决议同意按照该项决议所规定的条件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亚行成员。
  按照亚行理事会第176号决议第七款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亚行提交此项法律意见书,并证明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吴学廉代表本国政府签署了接受《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和亚行理事会第176号决议的接受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大使陈嵩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亚行交存该接受书。
 二、为执行上述协定和决议所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发布(86)28号通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各主管机关履行《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和亚行理事会第176号决议。该通知复印件附后。上述协定和决议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为亚行成员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法律拘束力,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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