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行的财产和资产,不论在何地和由何人所持有,在对亚行作出最后宣判之前,均不得施以任何形式的没收、查封或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资产的豁免:
亚行的财产的资产,不论在何地和由何人所保管,均应免受搜查、征用、充公、没收或通过行政或立法措施采取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抵押或取消赎回抵押品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档案的豁免:
亚行的档案及属于亚行或由亚行持有的所有文件,不论存放于何地,一律不受侵犯。
第五十三条 资产的不受限制:
在有效地实施亚行宗旨和任务所需要的范围内,并在遵照协定规定的情况下,亚行的一切财产和资产不受任何性质的限制、管理、、管制和延缓偿付的约束。
第五十四条 通讯特权:
各成员给予亚行的官方通讯的待遇。应不低于它给予其他成员官方通讯的待遇。
第五十五条 亚行人员的豁免权与特权:
亚行的全体理事、董事、副理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应享有下列豁免权和特权。
(一)对于他们以公务身份采取的行为应免除法律程序。但亚行放弃此项豁免权时不在此限。
(二)如果他们不是当地公民或国民,则他们在移民限制、外国人登记和兵役义务方面,应享有其他成员国相当等级的代表、官员和雇员所享有的同样的豁免权,并在外汇管制方面享有同样的便利。
(三)在旅行方面享受的便利应与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同等级别的代表、官员及雇员的待遇相同。
第五十六条 免税权:
一、亚行及其资产、财产、收益、业务和交易,应免除一切捐税和关税。亚行并应免除有关支付、预扣或征收任何捐税或关税的义务。
二、对亚行付给董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不得征税。除非成员在递交批准书或接受书时,声明对亚行向其本国公民或国民支付的薪金和津贴该成员及其行政部门保留征税的权力。
三、对于亚行发行的任何债券或证券,包括与此有关的红利和利息,不论由何人持有,均不得因下列原因而征收任何种类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