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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
 (1986年3月3日)


  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决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申请。外交部长吴学廉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接受《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和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第176号决议的接受书。自亚洲开发银行确认我已完成各项入行手续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正式成为亚洲开发银行成员,同时上述《协定》和决议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法律拘束力。现将《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第四十八条五十八条和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第176号决议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部分)

第八章 法律地位、豁免权、免税权及特权

 第四十八条 本章之目的:
  为使亚行能有效地实现其宗旨,履行其所负的职责,亚行在各成员境内得享有本章所规定的法律地位、豁免权、免税权及特权。
 第四十九条 法律地位:
  亚行具有完整的法律人格,特别是有全权:
  一、签订契约;
  二、取得与处置动产和不动产;
  三、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司法程序的豁免:
  一、亚行对一切形式的法律程序均享受豁免,但由于亚行行使其借款权、债务担保权、买卖或包销债券权而引起的案件,或者与亚行行使这些权力有关的案件除外。凡属这类案件,在亚行设立了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国家境内,或在亚行任命了一名代理人专门接受诉讼传票或通知,或者发行过或担保过债券的国家境内,可向有充分司法权力的主管法院对亚行提起诉讼。
  二、尽管有本条第一款的各项规定,但任何成员、成员的任何代理机构或执行机构、任何直接或间接代表一个成员或成员的代理机构或执行机构的实体或个人、任何直接或间接从成员或成员的代理机构或执行机构取得债权的实体或个人,均不得对亚行提起诉讼。成员应采用本协定、亚行的附则及各种条例或与亚行签订的契约中可能规定的特别程序,来解决亚行与成员之间的多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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