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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十条 副研究员的职责
  选定研究课题,并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和可行的研究方案,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指导和组织课题的研究工作,写出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科学论著,积极组织推广研究成果的工作。定期报告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培养研究生,指导中、初级科技人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员的职责
  提出有重要学术或实用意义的研究课题,在科学前沿进行开创性的工作,写出具有国际水平的科学论著。负责指导重大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的研究工作。积极参与制定或提出学科发展规划。举办高水平的科学讲座。培养研究生,指导科技人员工作。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研究院、所成立研究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审定研究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工作。高级研究人员的任职条件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一级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所属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职务的评审。中级以下研究人员的任职条件评审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行确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下级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评审委员会可以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进行同行专家评议。
 第十四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应由学术上造诣较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负责评审高级研究职务的评审委员会应由高级专家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评审研究员职务的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由研究员(或相当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研究职务聘任工作应形成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限额进行评审和聘任。

第五章 聘任的程序、权限和方法

 第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经常性的科学的考核制度和业务考绩档案制度,把考核业务和考察科学道德,思想品德表现结合起来,作为聘任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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