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科学技术,充分发挥研究人员的创造精神,促进研究人员的合理流动,建立研究工作的岗位责任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职务是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限额和任期,研究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度。
第三条 各研究院、所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二章 职务名称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研究人员的职务名称为:
研究实习员
助理研究员
副研究员
研究员
研究实习员为初级研究职务,助理研究员为中级研究职务,副研究员、研究员为高级研究职务。
第五条 受聘人员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服从国家的需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有贡献于科学事业的精神。
第六条 任职条件
一、研究实习员
1.获得硕士学位者,可聘任为研究实习员。
2.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年见习期满,并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研究实习员:
①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②了解本专业研究工作的基本环节,初步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术,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能承担研究课题中的具体工作;
③能阅读一个文种的外文专业书刊。
二、助理研究员
1.获得博士学位者,可聘任 助理研究员。
2.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二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助理研究员:
①对本学科、本专业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门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独立地掌握本门学科必要的实验技术,能独立地设计研究方案进行研究工作;
②取得过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在推广科研成果中有明显成绩,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或在上述之一工作中起主要作用,能指导初级研究人员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