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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中科学技术研究、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鼓励实验技术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职工作,根据实验技术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技术职务是在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中,为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限额和任期。实验技术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度。
 第三条 实验技术职务名称为:
  实验员
  助理实验师
  实验师
  高级实验师
  实验员、助理实验师为初级实验技术职务;
  实验师为中级实验技术职务;
  高级实验师为高级实验技术职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凡受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科学、教育事业的精神。
 第五条 应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并能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级实验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实验员
  大专、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高中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实验员:
  1.了解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
  2.能正确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能够完成一般的实验任务。
  二、助理实验师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三年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一年以上,二年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二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四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助理实验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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