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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失效]

 证书序号(取三位数)。如车床1号质量许可证的编号为(85)01C001。
 第二十条 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到期者需重新办理申请颁发和批准手续。在有效期内当地商检局或检测单位至少复查两次。
 第二十一条 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检测单位和当地商检局检查属实,报国家商检局和有关机电产品归口部批准后,可吊销质量许可证。
  (一) 国外厂商用户强烈反映质量问题,两次要求质量索赔和退货,经查明确系生产厂责任者;
  (二) 在当地商检局实施出口检验时,连续五批中有两批不合格者;
  (三) 由检测单位和当地商检局对领证工厂组织抽查复验时,发现生产厂或产品不符合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并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第二十二条 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应由检测单位或当地商检局提出意见,经国家商检局和有关机电产品归口部批准后,通知检测单位吊销并收回原证书。质量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之日起六个月后,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质量许可证不准伪造、转让、冒用,违者除吊销其质量许可证外,还要追究有关生产企业厂长与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颁发质量许可证的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颁发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商检局和有关机电产品归口部组织实施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外,其它出口机电产品的质量许可证工作由各地商检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品主管厅(局)组织实施。实施办法报国家商检局和有关机电产品归口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出口船舶和申请质量认证的电子元器件等 产品的质量 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可按有关专职的检验部门和认证机构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生效。其未尽事宜由国家商检局商有关机电产品归口部做出规定。本条例解释权归国家商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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