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已出台新规定 )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经济
 委员会、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公布[86]国检鉴字第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的管理,提高我国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工厂生产的重点出口机电产品。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会同机电产品归口部另发。生产厂经批准取得某个品种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质量许可证)时,只表明该产品具备了可供出口的质量条件。
 第三条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和有关机电产品归口部全面负责实施质量许可证的领导工作和对各有关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颁发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认可检测单位,审批颁发和吊销质量许可证。
 第四条 凡实施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在出口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质量许可证,无质量许可证者,一律不准出口。特殊情况,须经国家商检局和有关机电产品归口部批准,方准许出口。

第二章 工厂取得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 生产出口机电产品的工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完整、统一、正确的产品图纸、技术条件和检验规程;
  (二) 有保证产品、零部件和原材料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器具,检测议器与试验设备;
  (三) 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的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四) 对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已经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 建立了文明生产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并能均衡生产和按期完成出口任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