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基层科技委专职委员、兼职委员,应选择有学识,有经验,力能胜任又热心此项工作的老、中、青专家和技术骨干担任。专职委员是科技委的骨干,本着精干、专业配套的原则,可选配若干名,但不能做为照顾性安置。
兼职委员是科技委的基础,委员人数按需要确定,但力求精干,不宜过多。
第七条 基层科技委按工作需要设办公室,并配有专职办事人员,作为基层科技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人员力求精干。其职责是:负责科技委的综合计划工作;组织筹备科技委的会议;组织调查研究;组织协调专业组(专题组)的活动;沟通上下左右的联系;承办科技委领导交办的工作等。
第八条 基层科技委可根据任务设立若干专业组(专题组),专业组(专题组)由委员和聘请若干成员(兼职)组成。专业组(专题组)设组长1名,也可视需要设副组长1~2名。
第四章 工作关系
第九条 基层科技委要主动向所、厂长或经理汇报请示工作,所、厂长或经理要加强对科技委的领导,关心和支持科技委的工作。
第十条 所、厂、公司的有关业务部门,也是科技委的办事机构,承办科技委交办的工作。所、厂、公司的情报信息部门是科技委的依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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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凡应经基层科技委评审、审查、审定的项目,主管业务部门必须按程序报基层科技委,评审、审查项目,经基层科技委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所、厂长或经理审批。经科技委审定的项目交有关部门执行。
第五章 工作方法
第十二条 基层科技委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研究,科学的分析预测。重点放在决策研究方面,将经验决策变为科学决策,通过分析研究提出有充分科学依据的方案、建议,提供基层领导,避免决策失误。
第十三条 基层科技委围绕所、厂、公司总任务,年度工作重点,制定科技委的年度工作计划,经所、厂长或经理批准后,纳入所、厂、公司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考核,成绩突出的应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