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科学技术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1986年2月18日,航科〔1986〕1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防科工委颁发的《国防科工委科学技术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基层航空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国防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充分发挥专家和科技骨干在重大科技决策中的作用,所、厂、公司均应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基层科技委)。
第二条 基层科技委是所、厂长或经理决策重大科技问题的参谋和助手,是列入编制的行政实体,在所、厂长或经理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部科技委指导。
第三条 基层科技委着重研究本单位长远性、发展性、建设性的重大科技问题,向基层领导提供决策建议;受所、厂长或经理委托,对当前的科研技术关键问题和预研课题予以督导或参与组织专项攻关。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基层科技委的职责任务是:
1.贯彻上级有关科技发展方针、政策、研究评审所、厂、公司科技工作的发展方向、方针、政策和管理体制。
2.评审所、厂、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和智力开发规划。
3.审查重大预研课题开题、新机可行性方案和新产品开发项目。
4.参与审查重大科研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内外重大技术合作项目。
5.审定所、厂、公司级,推荐省、市、部和国家级科技进步成果奖励和发明项目,促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6.参与审定中级和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选、考核本单位研究生和出国进修人员。
7.承办所、厂长或经理委托的有关重大科技工作专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基层科技委每届任期3~4年。基层科技委设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其正副主任和专职委员分别按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五日中共航空工业部党组(1984)25号文和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航空工业部航科〔1984〕977号文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