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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报告的通知[失效]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不论投资大小,均由经贸部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批,统由经贸部发放批准证书。
  各地方、各部门应及时做好吸收外资的统计工作。
 二、正确引导资本投向。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重点,应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和行业规划,集中到引进国家急需的先进技术的生产性项目、出口创汇型和进口替代型项目上来。税收政策和进出口管理政策,要做到与国家鼓励、限制资本投向的政策相一致。对经济特区和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以外的地区,举办能引进国家急需的先进技术的项目、能源项目、生产的产品能够大部分出口为国家创汇的项目,报经财政部批准,也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要采取行政和经济的办法,限制外商投资举办国内商业项目,涉及出口配额的项目,以及国内已引进先进技术、生产能力已超过国内市场需要、产品又不能全部或绝大部分出口的项目;禁止举办单纯引进装配线、进口散件组装内销,赚取国内外差价的项目。对于只需进口少量设备、材料,利润很高,但外汇无法平衡的项目,各地应使用自有外汇自己办,不宜与外商合办。
  国家已通知不准再举办或者必须统筹安排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执行。鼓励、限制、禁止举办的项目目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会同经贸部及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拟订,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经贸部统一对外公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对项目目录进行调整和补充。
  国家限制个体户、个人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如举办这类企业,须报经贸部审批,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产品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选择国外合作对象要贯彻多元化方针。
 三、企业主管部门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得随意以行政命令进行干涉。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建设任务,经各级计划部门批准列入指令性计划,企业的产品纳入国家或地方统配的,所需主要物质由各级计划、物资部门分别按计划分配供应;有关部门专项安排的生产、建设任务所需物质,由安排生产、建设的部门负责供应;其余,由企业在市场自行采购,按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供应,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有的可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有的按国际价格,有的由供需双方议价。
  (二)外商投资企业接受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由国家分配调拨,价格按国家统一规定,其他由企业自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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