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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报告的通知[失效]

  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目前来华投资者已扩大到二十八个国家和地区。外商投资区域已扩大到除西藏以外的所有地区。投资领域已从轻工、纺织、旅游行业扩大到冶金、机械、电子、能源、交通、化工、邮电器材、建材等行业。其中有一批是大型或技术先进的项目,如广东核电站、平朔露天煤矿、北京吉普汽车、上海大众轿车、天津电梯、上海贝尔电话设备、上海福克斯波罗仪表、上海浮法玻璃、北京电站锅炉等。已经开业的企业经营状况也有所改善,多数企业有盈利,一部分企业产品打入了国际市场。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吸收外商投资所取得的成绩,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有益的补充作用。
  但是,当前吸收外商投资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缺少全国统一的规划,管理分散,政出多门,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审批权限下放后,缺少行业指导,信息不灵,存在一些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的情况;一部分企业外汇收支不能平衡,产品不能返销;以市场换技术、以产顶进的具体实施办法不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没有解决好;供应、销售、价格、劳动工资等现行体制还不完全适应。为了进一步提高利用外商投资的效益,要在全国通盘规划下,合理安排资本投向,着重引进国家急需的先进技术,大力发展创汇项目;对已经办起来的企业,一定要扶持它们办好。为此,建议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加强管理,统一计划。国家计委应根据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要求,提出年度和中长期的吸收外商投资的规模、方向,并组织有关部门及地方,做好重大项目的选择及方案的论证。各地方、各部门据此制定的吸收外商投资的年度项目计划和五年项目计划,应分别列入国家和地方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国家统一布点,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地方会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确定。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的对外谈判、签约,审批协议、合同、章程,采购设备器材,组织国际招标及有关的协调工作,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均由对外经济贸易部通过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好工作。
  对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制度。列入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按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审批。非政府机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不能审批项目,非授权单位不能审批合同。限额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生产性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审批(属于技术改造的项目,会同国家经委审批),合同由经贸部审批;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限额以下的生产性项目以及非生产性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资金(包括外汇和配套人民币)、能源、运输、原材料以及其它生产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条件下,地方所属的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海南行政区的计划部门或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由国务院有关部委自行审批。其合同由得到经贸部授权证书的地区经贸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
  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一律发放批准证书,合同由哪一级经贸部门审批,即授权哪一级发放,其中沿海开放城市、海南行政区由所在省(区)经贸部门发放批准证书(大连、广州市由市经贸部门发放),经济特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发放批准证书。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的企业由经贸部发放批准证书。经贸部发放的批准证书,盖经贸部印章;地方发放的批准证书,盖地方人民政府印章。所有批准证书由经贸部统一印刷、统一编号、统一提供。属于地方、部门审批的项目要报国家计委备案(属于技术改造的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地区经贸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合同,要向经贸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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