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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7日)停止执行

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
 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七年多来,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已初步打开了局面,一批外商投资项目已开始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发挥有益的补充作用,预计今后外商对我国的投资将有更快的发展。在这种新形势下,必须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在宏观上,要把外商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统一计划之内,注意引导外商资本的合理投向,使吸收外商投资举办的项目符合国家建设的需要;在微观上,要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使它们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请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经贸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物资局、国家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按此报告中所定的原则,分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下达执行。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报告
             (1985年11月30日)

国务院:
  随着沿海地区进一步开放,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从一九七九年七月国家颁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到一九八五年九月;我国企业与外商共签订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开发和补偿贸易协议、国际租赁等合同七千零三十个,按协议规定外商投资金额一百四十七亿美元,实际投入五十三亿七千万美元,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千八百九十七个,投入七亿八千万美元;合作经营企业三千三百零八个,投入十五亿美元;合作开发项目三十一个,投入十六亿八千万美元;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一百零九个,投入一亿二千万美元。加上补偿贸易等项目,我国与外商签订的协议投资金额,相当于同期国家基本建设投资金额的百分之十二,实际投入金额相当于国家基本建设投资金额的百分之四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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