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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加强机电工业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

机电部关于加强机电工业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
 (机电部机电信(1991)91号 1991年1月21日)


  机械电子工业统计数据是加强行业宏观调控,制定行业政策,编制规划、计划的基础,是对行业经济运行状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监测和加强生产调度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随着机械电子工业统计体制和统计制度的改革,近几年统计工作得到了加强,统计手段有所改善,服务面逐步拓宽。但是,仍不能适应机械电子行业管理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尤其是在统计数据质量上,存在较大的差距。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通知如下:
  (1)各级领导要重视、支持统计工作。机械电子工业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要重视和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工作,保证从事统计工作的同志有权独立上报统计数据。任何人不得凭个人意志修改统计数据,干扰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各级领导要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亲自审查统计数据,把好质量关,制止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
  (2)建立和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机械电子工业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要加强综合统计工作,充实统计力量,发挥其全面协调和监督的职能。在设置统计机构时,应坚持政企(事)分开的原则。机械电子工业比较集中的省市厅局(公司),可设置相应的综合统计机构;其余省市厅局(公司)可在综合性较强的业务处中设置综合统计机构。关于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统计机构的设置按部机电信(1990)232号文件执行。
  设置综合统计机构的单位,其综合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即为本单位的统计负责人;不设综合统计机构的单位,应指定具备统计师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
  统计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凡具有统计专业职务的人员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各级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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