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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关于乙炔发生器安全管理规程[失效]

  第十条 乙炔发生器和回火防止器冬季使用时,如发生冻结,只允许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禁止用明火或者用烧红的铁去加热,更不准用容易产生火花的金属物体敲击。
  第十一条 乙炔着火,宜采用干黄砂、二氧化碳灭火剂或干粉灭火器扑火。禁止用水、泡沫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剂扑火。
  第十二条 接于乙炔管路的焊(割)矩或一台乙炔发生器要配制两把以上焊(割)矩使用时,每把焊(割)矩都必须配置一只岗位回火防止器,禁止共同使用一只岗位回火防止器。使用时要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 使用乙炔气时,当管路中压力下降过低时,应及时关闭焊(割)矩,严禁用氧气来抽吸乙炔气,以免造成负压导致乙炔发生器发生爆炸事故。
  第十四条 乙炔发生器所使用的电石尺寸应符合HG-737-75《电石》标准。严禁将尺寸小于2毫米及大于80毫米的电石装入料斗。排水式(移动式的)乙炔发生器所使用电石尺寸应在25~80 毫米范围之内;
  滴水式乙炔发生器和大型投入式乙炔发生器所使用的尺寸应在8~80毫米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乙炔发生器每次装电石后,使用前应将发生器内留存的混合气体(乙炔与空气)排出,使用时,装足规定的水量,及时排出发气室积存的灰渣。

第四章 检查与维修

  第十六条 乙炔发生器(包括卸压阀、回火防止器及用户岗位回火防止器)的检查与清洗工作,每周应进行一次。保证水位正常,逆止阀灵敏可靠,不泄漏,保持安全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 检修时,需要进行明火及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手续,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对固定站式乙炔发生器(包括乙炔管道),其安装、改装、大修必须符合TJ31-78《乙炔站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乙炔发生器站,其站内设备检修清理之前,必须对设备内部、检验部位、周围环境进行乙炔微量分析,空气中乙炔含量低于0.3毫克/升时方可进行。设备检修清理后,必须用纯度不低于97%的氮气顺次吹洗所有的设备和管路,然后取样化验。经吹洗后出口气体中氧气含量不超过4%时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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