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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关于乙炔发生器安全管理规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乙炔发生器安全管理规程
 (机械部机生字(1985)60号 1985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乙炔发生器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低、中压乙炔发生器及乙炔管路(低压:工作庄力<0.2公斤力/厘米,中压:0.2公斤力/厘米≤工作压力≤1.5公斤力/厘米)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 关于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按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第四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设计、制造、验收

  第五条 乙炔发生器设计、制造、验收按JB/GQ9004-84机械工业部机床工具工业局企业(联合)标准-水入电石式和接触式低、中压乙炔发生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乙炔发生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经过审查鉴定,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产品出厂时,要有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操作乙炔发生器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熟练地掌握乙炔发生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防火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的人员,方可独立操作。
  第八条 禁止在超负荷或超过最高工作压力和供水不足的条件下使用乙炔发生器。
  第九条 乙炔发生器安放位置应与明火、散发火花点以及高压电源线保持隔开距离在5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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