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平刨床安全管理规程
(机械部机生字(1985)60号B
1985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木工平刨床的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木工平刨床、木工平压两用刨床及木工多用机床中的平刨部分。
第三条 凡木工平刨床的设计、制造和使用部门都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四条 本规程如有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 木工平刨床的设计与制造应符合JB3380-83《木工平刨床的结构安全标准》。
第六条 木工平刨床电气设计与安装应符合JB2738-80《机床电气设备技术条件第一部分普通机床电力传动及控制》。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现有的木工平刨床,必须符合《JB3380-83木工平刨床的结构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刀片磨损后,重新换入的一组刀片的重量应符合JB3380-83《木工平刨床的结构安全标准》中的相应的规定。
第九条 木工平创床的操作者,要经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才允许独立操作。
第十条 木工平刨床应装有灵活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一条 开机前,应经过检查,才允许起动刀轴电机,以防止飞刀事故。
(一)检查安全装置的性能是否正常可靠;
(二)检查刀轴的刀片是否夹紧;
(三)用点动一、二次刀轴电机来检查刀轴运转是否正常。
第十二条 对带有吸尘装置的平刨床,应在开机前先启动吸尘设备。停机后,才能停止吸尘装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