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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关于冲压安全管理规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冲压安全管理规程
 (机械部机生字(1985)60A
 1985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冲压安全生产的管理,确保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对冲压机械、安全装置和模具的设计与制造,使用与管理等作了规定冲压机械的设计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并予贯彻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所适用的设备:机械压力机、冷挤压压力机、剪板机、板料折弯压力机。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四条 冲压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参照JB3350-83《机械压力机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冲压机械的设计、制造和验收,应遵照下列有关标准:
  (一)JB1829-76《锻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二)JB1646-75《开式压力机技术条件》;
  (三)JB1279-81《闭式单、双点压力机技术条件》;
  (四)JB1295-77《剪板机技术条件》;
  (五)JB2936-81《闭式冷挤压压力机技术条件》;
  (六)JB2257-77《板料折弯压力机技术条件》;
  (七)其他有关冲压机械的技术条件。
  第六条 整机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床身、滑块、防护罩、安全设施等外露部分,不得有锐利的边缘;
  (二)外露的飞轮、皮带轮、传动皮带、齿轮等旋转部分,要用防护罩遮住;
  (三)设备应良好接地,以防触电;
  (四)设备上应有合适的局部照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计移动式或固定式;
  (五)设备,特别是中大型设备上一般要设置安全支柱,以防在模具调整时滑块下滑或误开设备。安全支柱要与设备的主传动控制联锁,其强度应能支承滑块和上模的重量;
  (六)高大设备的最高处应设有红色指示灯显示,并涂以黄黑相间的条纹,以防天车误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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