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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电工业企业进口设备管理办法

第七章 润滑管理

  第三十二条 确定润滑管理组织体制,按工作量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和润滑工,建立润滑站及油质分析室。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三十三条 按设备说明书要求制定润滑卡,选用的代用油料及添加剂配方应保持原油料基本特点,满足设备润滑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 负责润滑的技术人员、专职润滑工,应经常巡视,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对一些润滑机理及构造不适应设备要求的润滑装置,专职人员应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进口的原油,必须逐桶进行油质化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章 配件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进口设备的备品配件的管理工作。
  (一)对进口设备需要的备品配件应本着立足国内、自力更生的原则,积极做好随机备件、易损件的测绘和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凡国产元器件可以代用的均不要再进口。国内能试制的备件,应积极提供图纸资料,安排研制。
  (三)对国内无法解决的进口备件,应及时提出计划、组织进口。
  (四)对进口设备易损坏的零部件,要积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共同研究,进行修复,必要时可请外商修复,以供备用。
  第三十七条 积极开展进口设备地区协作组成行业协作组活动。各地区主管部门对开展备件国产化,调剂余缺和经验交流等协作活动,应给予积极支持。各单位可以以协作组的形式组织起来,不断推进备件国产化的进程。

第九章 测绘仿制,开发创新

  第三十八条 进口设备的测绘仿制,开发创新,须经企业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技术、工艺、设备动力部门、总师室会签,经企业厂长批准后实施,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关键、稀有设备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同意解体测绘的进口设备必须做到:
  (一)在进口原机进行解体测绘以前,必须做好原始数据的技术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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