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进口设备在运输中残损,型号、规格及新旧程度与合同不符;设备在调试期,考核期、保证期内,由于非操作原因造成的停机、设备损坏及产品的产量、质量和技术经济指标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均需索赔。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进口的验残设备应由专门工作小组随时掌握口岸验残情况,并接受验残结果资料及赔偿。
第二十五条 港口装卸、理货、国内运输等造成的设备残损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应及时向有关保险公司申请联合检验,并办理残损理赔手续。
第二十六条 索赔金额应包括设备本身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及检验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卖方责任而造成的设备严重质量问题,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向商检机构申报,由商检机构复核作出退换,停用或其他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经确定换货、退货或索赔的设备,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及工作小组视具体情况采取停机、封存措施在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设备不准动用。
第六章 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进口设备的管理必须严格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
(一)机械电子工业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进口设备全过程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企业领导对进口设备的选型负决策,领导责任。
(三)企业应制订各类人员的经济责任制,实行管理、使用、维修各项考核指标与奖惩挂钩。
第三十条 对已投产的进口设备必须按照说明书、操作规程等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制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于进口设备的操作和维修应选择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的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并进行专业培训,对已选定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变更维修人员应征得设备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已投产的进口设备,必须建立专群结合预防为主的计划检修制度。对于平时无法停机维修的流水线、流程设备应加强状态监测、并利用一切生产空隙,做好检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