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进口设备进厂后,工作小组(设备、科技档案、技术等部门)应根据工作计划,立即组织开箱检验工作。进口设备在开箱检验时应有卖方(或委托的代理人)、买方、商检、海关、保险公司等有关代表在场。开箱检验主要检查实物、技术资料与装箱单是否相符,设备配套是否齐全(包括附件、软件、专用工具、辅料、备品配件等),设备外观有否残损、锈蚀、变形(必要时在现场拍照),并请在场有关各方在进口设备开箱检验单会签。
发现有不符合合同规定、设备缺损、或质量问题,技术资料不齐全,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有卖方代表在场时,应当场验明损坏内容,经卖方代表会签并确认赔偿,同时将详情书面报知商检机构。
(二)有特殊情况,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或者合同规定由买方自行检查验收等,应及时请商检机构复验出证。
(三)进口设备,没有科技档案部门人员在场,不得开箱验收。
(四)进口设备未经开箱检验不得安装。
(五)进口设备按合同规定不能拆验的项目或部位,以及卖方铅封的技术专利,不得拆验。
第十四条 进口设备的随机技术文件资料,应由厂科技档案部门派员参加开箱负责核对验收,经登记造册,然后办理借阅手续尽快组织翻译。翻译本一式三份由厂科技档案部门、设备主管部门及工作小组保存。
第十五条 进口设备的随机技术资料等,应按规定,由科技档案部门集中保管,负责借阅。进口设备开箱验收后,有关索赔、双方纠纷、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调整、质量等一系列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均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收集齐全,按规定整理,按时向科技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第四章 安装、调试与验收
第十六条 进口设备需在专家指导下,由专业安装队伍负责安装,也可在确有把握情况下,由出国实习技术人员负责组织专业安装小组实施。
进口设备安装应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制订详细工程进度计划,分工组织实施。对设备基础,隐蔽工程,配套管线,吊装就位,调整找平,精度检测等各项工程质量应认真组织检验验收,逐项填写验收单存档。
第十七条 设备调试应经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按程序进行,首先检查设备实际的电压、气压、水压、油压是否与设备要求相符,润滑系统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并做好记录。如与设备技术要求不符时,应及时分析原因,排除故障,在故障未排除前,绝不允许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