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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援外机电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其中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提供中外文对照文本,其他技术文件也应尽可能提供中外文对照文本。

第八章 产品包装

  第二十三条 援外产品的包装要符合经贸部颁发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物资运输办法》(经贸部和原国家机械委已于1987年11月27日联合转发)中有关包装的规定要求,合同有特殊要求的还要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援外产品的包装应适应合同规定的不同气候条件的要求,确保在装卸、长途运输和仓储保管过程中不致损坏和丢失。

第九章 产品售后服务

  第二十五条 援外产品生产企业有责任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援外产品整机出厂时均应随带正常运转一年到一年半所需的备品备件和易损件,其目录和数量由生产企业提出报省市主管机械厅局审定。
  第二十七条 援外产品出厂或在国外运行一段时间后,订货单位需补充订购部分备件和易损件时,原主机生产企业有责任提供。援外建成项目所需维修零配件,应由原主机生产企业负责供应。
  第二十八条 援外产品的安装调试需要生产企业参加的,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十章 产品质量问题处理

  第二十九条 援外产品发生制造质量、包装质量等问题,生产企业要时解决。对有争议的问题,各级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因援外产品发生制造方面的质量问题而延误援外项目建设工期,对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并由生产企业承担经济损失,除追回已发的援外产品奖励金外,还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生产企业及其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生产主管部门和承担援外产品生产任务的生产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经援项目承包单位和订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就援外产品在国内验收、仓储、发运和国外提货、验收、安装、使用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制订相应的措施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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