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援外产品出厂前必须逐台试车检验合格。不符合援外质量标准。未经试车检验合格的援外产品不得出厂。
第五章 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援外产品生产企业对援外产品制造和包装质量负全部责任。在产品保证使用期内,发现制造方面的质量问题,生产企业应负责包修、包换、包退;对保证期外的质量问题,生产企业也应负责维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若因收货单位不提货或因产品保管不善、安装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其责任由收货、仓储或经援项目承包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对援外产品的配套件和外协件要择优选购。主机生产企业要对配套件和外协件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查,并对配套件和外协件产品质量负责。
第六章 产品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重大成套援外产品需要由订货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的,应在合同或技术协议中注明并据此办理。
第十九条 援外产品在安装使用前应进行开箱检查验收并要有详尽的检查验收记录,必要时还要录像和拍照,未经验收合格的援外产品不得安装使用。经援项目的设备安装单位应是具有安装资格的单位;安装技术人员应熟悉产品的安装标准和规范;安装设备和检测工器具要符合安装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七章 产品铭牌和技术文件
第二十条 援外产品必须有铭牌,铭牌上应用中外文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出厂年月和出厂编号。
第二十一条 援外产品上的指示牌,如开关、按钮和操作机构等应用中外文注明。
第二十二条 为便于援外产品的使用和对外移交,援外产品必须随机提供能够指导安装、使用和维修的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包括:
(一)装箱单;
(二)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书;
(三)产品外型及安装图纸;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合同中注明的其他技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