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生产工人要认真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方可向检验人员交检。质量检验人员对交检的产品应首选进行抽检,其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的产品应全部退回生产工人重新进行自检,然后质量检验人员接受再次交检。
第二十一条 负责巡回检验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路线、项目、周期、程序、标准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凡设置检验工序的产品,必须按照规定在检验合格后,方能转入下工序。
第二十三条 对完工的零部件,要按照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全面检验,以防止发生错检或漏检。
第二十四条 产品装配时,质量检验人员要在现场按装配程序和检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产品例行试验要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对新产品定型试验要提出评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质量检验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包装质量(包括标志的正确性以及软、硬件的成套性)。
第二十七条 对工艺装备要按照工艺部门批准的图纸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试用。符合要求的,开具检验合格证并进行周期鉴定。
第二十八条 质量检验人员要严格遵守质量检验制度和各项检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检具,以保证产品质量判断的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 特殊工艺所使用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工作介质和工作环境,生产前一定要认真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作业。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要求执行。
第七章 不合格品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条 凡不符合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工艺规程等技术文件的要求的产品均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一般分为废品、返修品。
第三十一条 废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并填写废品通知单,责任者签字,做出明显识别标志,及时隔离保存,定期按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