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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械企业质量检验工作暂行条例

  (一)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发现生产过程中出现或即将出现大量废品而尚无技术组织措施、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时,应立即报告厂长、并通知有关部门。在有关部门未进行处理前,质量检验部门有权停止检验和生产;车间生产线上提交的在制品、零部件不合格品超过规定的标准,而又无控制措施、继续生产将会造成大量浪费时,检验人员有权按规定拒绝检验,并立即报告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对不执行质量检验制度、违反工艺纪律加工的产品,或使用未经办理批准代用手续的原材料、外协件,在未按规定程序得到妥善处理前,不予检验,不得转序。
  (二)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对不符合技术条件的产品,有权将其判为不合格品,不发给合格证;质量检验人员对所检验的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半成品和成品,如发现与图纸、技术标准、技术条件不符时,有权将其判为不合格品。
  (三)生产车间提交的产品不成套,已判为不合格品,未进行处理又提交检验时,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的负责人有权拒绝检验,并及时报告厂长及有关部门。
  (四)经证明不具备生产合格品的条件时,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有权向厂长提出停产、限期整改的书面意见。
  (五)未按期进行计量检定的仪器仪表、量具、工艺装备,检验人员有权决定停止使用。
  (六)对不能按例行试验计划试验的产品,或经例行试验而不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有权判为不合格品。
  (七)质量统计员有权拒绝对虚假和不准确的数据进行统计。
  (八)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对责任不明、原因不清、措施不力的质量问题,要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九)在处理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问题时,只有厂长的书面决定才能撤销质量检验部门的决定。如质量检验部门仍坚持不同意见时,可在执行厂长决定的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十)各级质量检验人员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打击报复。

第四章 机械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责任

  第十一条 机械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负有以下责任:
  (一)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对由于失职造成不合格产品出厂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负责。
  (二)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对所做出的质量判定、拒绝检验、停止使用的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三)质量检验人员对错检、漏检、错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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