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出厂机电产品必须具有检验合格证书,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出厂日期、保用期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机械电子工业新产品管理办法。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和第一次生产的产品,投产前必须经过鉴定合格,并有相应的鉴定文件。未经鉴定的产品或鉴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组织生产,已经生产的这类产品不得投放市场。
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特别是地方检测机构要积极承担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测任务,帮助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加强检测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部门、地方组织的监督性产品质量抽查,必须包括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有关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企业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按国务院《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质量等级评定、升级创优时,有关部门、检测中心应按其质量条件同一般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的要求,工厂条件则按本规定第三章进行评审,创国家和部质量管理奖企业,仍按国家和部的有关文件要求进行。乡镇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申请发证、验收或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公司)应对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给予必要的帮助,并按有关规定做好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各省市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协助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对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对不具备必要条件者,产品质量低劣者,应建议其主管部门令其停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生产机械电子工业产品的村办企业、街道企业、劳动服务公司、校办工厂和国营企业的知青企业等。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机械电子工业部质量安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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