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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制定产品企业标准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本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性质、技术复杂程度、专业化程度及其实际管理体制的需要,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企业标准化职能部门和(或)称职的标准化专(兼)职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产品企业标准的批准人应了解国家、部门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有关的标准化知识。
  第八条 为确保产品企业标准的技术水平和文本编制质量,在制定产品企业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执行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贯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
  (二)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三)积极采用有关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保证安全、卫生,满足使用要求,保护用户、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五)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社会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与有关标准相协调。
  (八)军民结合。
  第九条 制定产品企业标准的主要工作程序一般为: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审查、批准、发布。根据产品企业标准的具体情况,在确保其技术水平和编制质量的前提下,工作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十条 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主管领导组织企业内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和标准化技术人员参加审查(包括复审)亦可由企业内建立的标准审查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根据产品的特点,必要时企业可邀请有关用户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审查。产品企业标准草案(送审稿)的审查工作,一般应在该产品鉴定(或设计定型)前进行,也可与该产品鉴定(或设计定型)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 产品企业标准报批时,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报批报告;
  (二)产品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三)产品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编制说明;
  (四)必要的验证试验报告;
  (五)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或样品(样机)的实测数据;
  (六)产品企业标准草案的意见汇总处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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