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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每年应按项目进行结算,由财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根据用款情况,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对照预算数额,检查进度和费用开支。年度会计报表于次年1月30日前报主管项目的办事组或办公室。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需经主管项目的专业组或委员会组织验收(或评定、鉴定),或由成果的后续单位验收,认为已达到项目的预定目标和要求,方可认为项目正式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应办理决算,反映实际支出,并与预算比较,检查项目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项目决算报表应在完成后的两个月内报办事组或办公室。完成后,结余的经费,留承担单位作收入。
  第十八条 由基金资助而完成的项目,其成果在发表、使用或转让时,均应标明系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全额资助的项目,其成果所有权归基金委员会,使用权、转让权或专利权按国家有关法律办理。其他有关成果的归属问题,应在批准基金项目时在条款中明确。

四、监督检查和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好本单位生产、科技、财务等部门对项目加强领导,核定经费,保证条件,进行科学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的完成负主要责任,在核定经费范围内,项目经费的使用主要由项目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二次向办事组或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7月10日前报送半年执行情况,次年1月30日前提出全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逾期不报者,将暂缓拨款。
  第二十一条 办事组对本行业务项目半年和年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后报办公室。办事组和办公室应选择重点,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提高对基金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汇总各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发表一次公报,介绍典型事例,指出存在问题,以沟通情况,交流经验。

五、鼓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主要完成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省、市(部门)和国家申请科技进步奖,有发明内容的,可申请国家发明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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