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技术发展基金,必须填写《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项目申请表》(见附表)及《可行性分析报告》(提纲附后),经单位审定后,一式十份报办公室,并随交手续费50元(如未评上,不予退还。手续费汇交:北京市工商银行南礼士路分理处,银行帐号8901402,并请在附言栏内注明:基金项目申请手续费)。未交手续费的项目将不予受理。申请项目经办公室初审后,按专业分送各办事组,由专业组审定后,如确需3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交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第八条 委员会和专业组在评审申请项目时,如项目申请单位,系已实行技术合同制而扣拨事业费,则对申请项目中所需的课题人员的工资和管理费可从项目申请的总金额中扣除,以扣除后的费用总额与未实行技术合同制单位的申请费用作比较而择优支持。
第九条 项目评审结果,由办公室或办事组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办事人员,对讨论过程和申请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条 某些项目的技术内容或技术关键,如一经透露容易为他人所实施的。经申请单位要求,并说明理由,办公室和办事组审查同意后,可不组织专家评审,将理由报委员会和专业组,直接审定后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在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应按批准的金额和评审意见,在一个月内编报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送办公室或办事组。由办公室和办事组根据项目情况,分别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或明确有关条款。30万元以下的项目,办事组审核后,汇总列表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所签合同或项目批准时所明确的条款,按期予以拨款。无故延期报送者,即视为自动放弃。
三、基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基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如签署合同,必须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技术发展基金,原则上不能用于土建工程,但为充实测试条件而必须进行的少量土建,应在申请项目的年度工作计划中提出,经委员会或专业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项目分别单独核算,各项开支应根据预算控制用款。财务部门应参加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明确该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建立和健全基金使用的原始记录,以便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经济管理和财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