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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机械部机技字(1986)1号B 1986年1月13日)


  根据《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试行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基金的管理

  第一条 技术发展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有关领导和专家二十五人组成。委员会是管理基金的权力机构。委员会设办公室,由机械部科技司代管。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申请项目,根据基金委员会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具体管理基金。部财务司确定1~2名同志参加办公室工作,负责对项目进行财务审核,监督和检查等。
  第二条 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由部内专业局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本行业的专家9~15人组成,负责确定和审批本行业的共性技术和重点技术开发项目。专业组的办事机构(下称办事组)设在专业局或有关部门内的科技部门。
  第三条 委员会负责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重点项目,专业组可在委员会确定的控制额度内审批30万元以下的项目,并按此原则,由办公室和办事组分别进行管理。

二、基金的申请和下达程序

  第四条 委员会每年十月底前发布项目指南。在此之前,各专业组须于九月底前向办公室提有关行业的基金资助重点和简要说明,办公室综合平衡后,送委员会讨论审定,由办公室发布。项目指南将对下一年度基金资助的重点项目范围、技术要求、希望完成的年限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五条 机械行业的企业、研究单位、高等学校的集体或个人,可按项目指南提出申请,实行随时申请,分期审批的办法。几个单位可联合申请,有企业支持的项目将优先考虑。虽不属项目指南所列的内容,但对机械工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亦可提出申请。鉴于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刚开始建立,基金的额度不大,且处于摸索试验之中,因此,近二年内,本项基金仅能资助部分单位。
  第六条 委员会每年10月审批7月底以前申请的项目,专业组每年3月和9月分别审批1月底和7月底以前申请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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