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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试行办法

  第九条 基金申请书由基金委员会统一受理,经初审后,按专业分送给专业组进行审核,一般应经过同行评议,然后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条 申请基金项目的评审结果,由基金委员会或专业组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参加评审的有关人员,对讨论过程中个人意见及申请者的研究方案不得外传。

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视不同情况,分全额资助(含工资、管理费等)和部分资助,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或一次拨款;年终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某些项目,可向基金会借款进行研究,完成后一次或分期还款。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准通知后,应按批准的资助金额和评审意见,在一个月内编报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经审核后予以拨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时,应书面说明原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按年度编报会计报表,于次年1月30日前报送基金会或专业组。研究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在两个月内编报总决算。剩余经费,留承担单位作科研基金。
  第十四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停止时,应将剩余经费和器材处理收入,悉数交回基金会。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对基金资助项目课题,加强领导和检查,对课题组从各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要定期向基金会汇报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六月底汇报半年执行情况,12月底提出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与预算。过期不报者,将不予拨款。
  第十七条 对于无故未按期和按要求完成项目规定任务的申请者,应予停拨、减拨、赔偿经济损失、追究责任等处罚。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应认真总结,写出研究报告报送基金会。研究报告应数据完整,资料齐全。基金会将按照申请书中确定的指标认真组织审议。
  第十九条 研究成果的奖励、转让和专利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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