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试行办法
(机械部机技字(1986年1号A 1986年1月13日)
为加强机械工业的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以确保机械工业具有相当的技术储备,加速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的发展,促进机械工业持续发展,特设立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并制订本试行办法。
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技术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机械工业应用研究(包括共性技术)和重点技术开发项目。
第二条 受技术发展基金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机械工业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密切结合生产发展的需要,对开拓新技术、新产品或改进现有产品具有重要意义,并可望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条 项目的研究内容在国内应无重复,且未得到其他渠道的经费支持。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暂由国家拨给机械部的部分科技三项费用和部分事业费以及科研单位上交主管部门的费用组成。或由国家专项基金拨款,也包括社会集资和捐款。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技术发展基金由机械工业基金委员会管理。基金委员会由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其职能是:研究确定基金的使用原则、投资重点和比例,颁发项目指南,审批重大和综合性的共性技术和技术开发项目,检查基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基金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机械工业部科技司代管。
第六条 基金委员会设若干专业组,负责确定本行业的共性技术和技术开发重点,审批一般研究开发项目。专业组由有关领导和本行业专家组成。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技术发展基金面向全国机械行业,基金委员会每年发布一次项目指南,凡机械行业的企业、研究机构、科学院的研究机构和全国各高等院校均可按项目指南提出申请,也可按第二条的精神由个人或集体申请。基金实行随时申请,分期审批的办法。
第八条 申请技术发展基金,必须填写《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申请书》,经本单位认真审查,对申请基金的必要性、研究目的和意义、预计达到的效果、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概算是否合理、保证完成研究任务的基本条件等,提出意见,由单位领导签署后送基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