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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当地计(经)委、城建规划、银行、环保、职业安全卫生、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组)。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等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内容比较简单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验收工作程序,可从简办理。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发送单位及份数。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报国家计委、国家有关银行、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本公司投资项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机械主管厅(局、公司)及地方有关银行各一份,本部建设协调司、综合计划司、其他有关司、规划研究院及有关设计研究院各一份。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由建设单位报送本部建设协调司、综合计划司、其他有关司、有关设计研究院各一份及部外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凡列入国家年度计划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各有关建设单位要制定验收工作进度计划,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指定专人组成验收准备工作班子,分工负责,集中一段时间,按本细则要求做好各项验收准备。验收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的程序。一般分两个阶段进行,即单项工程交工验收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单项工程交工验收,即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交工,由建设单位(生产接收部门参加)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在各单项工程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章 单项(单位)工程交工验收

  第十五条 单项(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工作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应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自工程开工起,建设单位就应严格质量管理,认真做好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收集检查(试验)凭据、记录,以保证各种施工资料的完整无误,为进行单项(单位)工程交工验收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单项(单位)工程交工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检查工程按图施工情况及有无漏项,自检工程质量,核查各项施工资料。交工验收时,邀请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共同检查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者,不予验收,必须经过修补或返工,直至合格并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证验收证书,方可办理正式交工验收手续,签证交工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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