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用的纯收入和包干结余按全年平均职工人数计算,在人均二百元以下(含二百元)部分,百分之四十建立职工福利基金,百分之六十建立职工奖励基金。
2.超过人均二百元以上部分,百分之五十建立事业发展基金,百分之二十五建立职工福利基金,百分之二十五建立职工奖励基金。
第六条 多种类型的科研单位,其科学事业费由部按照审定的科学技术活动比重分别核拨。其所得纯收入和包干结余,按五、二、三的比例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七条 三项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效益”的原则,按部规定的提取比例、提取条件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提取和开支,不得任意提高提取比例、改变提取条件以及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凡应在三项基金下开支的,不得挤占课题或试验产品加工成本,也不得挤占包干经费。
奖励基金可以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开支,但职工福利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奖金。
第八条 各种类型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按国家规定,原资金渠道不变。
第九条 国家和部重大科技项目普遍实行技术合同制。根据项目预测的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有条件的应当实行招标。
第十条 部下达的临时性的科技工作任务及代部行使管理性的工作任务,各科研单位要努力完成,部不另拨经费。其它企事业单位委托科研单位承担的科技工作任务,其经费由委托方支付。
第十一条 科技合同经费一般包括:(一)劳务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等个人经费);(二)材料费;(三)燃料及动力费;(四)业务费;(五)仪器、设备使用费;(六)管理费;(七)专项设备购置费;(八)经济收益。
纵向合同经费按以下办法计算:
1.一至五项和第七项经费按实际需要计算;
2.管理费按一至五项经费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算;
3.经济收益按一至七项经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计算。
社会公益类型科研单位承担纵向合同任务,不另拨人员经费。
第十二条 各种类型科研单位必须实行科研课题经济核算,建立和完善科研课题核算制,不断提高财务管理和核算水平。